人发〔2012〕7号  关于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员机构作者:人事处时间:2012-02-17浏览:5104设置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  附件1)和《关于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4号)的规定,徐州市将从2012年4月1日起,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就医选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为切实做好我校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的参保人员范围
  我校2012年3月31日前已经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2012年4月1日后首日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不需选择。
  二、选择定点单位的范围、途径和时间
  1.普通参保人员选择1 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1 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以及1 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1 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附件2: 徐州市市区职工医保门诊就医可选择的定点单位名单 )实行选择定点单位管理只限于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住院、急诊、急救不受此限。在选择的定点单位及A类药店就医购药,其产生的费用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除在医保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的专科门诊和中医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急诊和急救外,在选择之外的其他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的费用只能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且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2012 年3 月31 日前已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等进行定点单位的选择,也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通过互联网进行选择。
  互联网选定网址路径http://www.jsxz.hrss.gov.cn/http://www.jsxz.hrss.gov.cn/index.do (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主页后,选择“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即可进入选定点页面。
  3.3 月31 日前,所有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须选定定点单位。如果参保职工4 月1日后未按规定选择定点单位的,发生的费用不累计门诊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三、定点单位选择后的变更
  1.定点单位一经选定,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2012年4月1日后,参保职工未按规定选择定点单位的,发生的费用不累计计算门诊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2.如因住址搬迁、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定点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淮海西路181号)进行变更,每年最多变更一次。
  3.每年12月份,参保职工还可通过互联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等途径进行下一年度的门诊定点单位调整工作;如不变更,系统将自动默认上年度选择的定点机构。
  四、注意事项
  1.通过互联网选择定点的,完成选择后请务必点击确认提交,否则此次选择无效。多次选择的,以最后一次选择为结果。
  2.为确保您的选择结果能及时准确的反馈,请务必填写手机号码,用户将自动接收到业务成功通知短信。
  各有关单位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医保中心(联系电话:85805895)或校人事处医保科(联系人:刘继平,联系电话:83536316)联系。

  附件:
  1、《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徐州市市区职工医保门诊就医可选择的定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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