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师大发〔2012〕60号)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4-11-24  浏览次数: 990

校属各单位 :

  《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2年11月19日

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单位具体实施、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类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成立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挂靠监察处)。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信息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它重大问题;

  (三)指导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建设和维护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七)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能是: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检查、督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办公室开展的检查和监督。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调查过程中的未确定性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校内广播、电视;

  (五)公告栏、电子屏幕;

  (六)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

  (七)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办公地点以及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相关单位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进行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并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则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上述情况中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江苏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校内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江苏省教育厅。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学校相关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校长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本校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条目、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以上级机关规范文件为准。

  附件:1. 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2012年编制)

     2. 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目录(2012年编制)

  附件1:

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2012年编制)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我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师生员工与其他主体,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http://xxgk.jsnu.edu.cn)上查阅,也可以到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校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其范围详见《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途径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主要在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开。此外,学校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息公告栏、广播电视、资料索取点、校报校刊、年鉴、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本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学校工作日8:30—11:30,14:30—16:30;

  办公地点:江苏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101号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邮 编:221116;

  联系电话:0516-83403026;

  传真号码:0516-83403320;

E-mail:xxgk@jsnu.edu.cn。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请填写并提交《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每件申请限于一条或一类信息。

  4.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三)申请途径

  1.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在本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网址为http://xxgk.jsnu.edu.cn,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信息公开受理信箱:xxgk@jsnu.edu.cn。

  2.书面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地址: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101号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邮编:221116);

  (2)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516—83403320)。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本校校长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 申请处理

  本校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而未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本校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予部分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经作出答复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五)处理时限

  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校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将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

  (六) 收费标准

  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本校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收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校未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投诉。

  办公时间:学校工作日8:30—11:30,14:30—16:30;

  办公地址:江苏师范大学监察处;

  联系电话:0516—83403528;

  邮政编码:221116;

  电子邮箱地址:jcc@jsnu.edu.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我校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表: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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